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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4754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 理 人 曾美華
債 務 人 許金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捌仟零參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點七七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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