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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476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徐小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伍萬捌仟參佰玖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徐小棚於民國106年03月31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元,約定自民國106年03月31日起至民國124年08月3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6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年11月11日止累計18,600元正未給付,其中18,070元為本金;
321元為利息;
209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徐小棚於民國103年06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550,000元,約定自民國103年06月16日起至民國124年08月1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6.21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年11月11日止累計239,725元正未給付,其中236,772元為本金;
564元為利息;
2,389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㈢債務人徐小棚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11年11月11日止累計100,069元正未給付,其中97,287元為消費款;
2,782元為循環利息;
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004)所示之利息。
㈣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18,070元 111年11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15.06% 無 無 2 236,772元 111年11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6.21% 3 86,089元 111年11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14.69% 4 11,198元 111年11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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