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111,司促,4844,2022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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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4844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 理 人 王儀鳳
債 務 人 劉進祥即劉峯華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劉峯華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柒仟陸佰壹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於繼承被繼承人劉峯華之遺產範圍內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37,617元 97年7月14日起 至104年8月31日止 18.25% 無 無 104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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