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484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游鈺崴即德哥麻辣燙食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玖萬零壹佰參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490,137元 111年7月23日起 至111年9月25日止 2.185% 111年8月24日起 至111年9月25日止 按上開利率10%計算。
111年9月26日起 至111年11月10日止 2.31% 111年9月26日起 至111年11月10日止 按上開利率10%計算。
111年11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3.31% 111年11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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