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111,司促,4876,2022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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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4876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聖德


債 務 人 洪宗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壹萬壹仟參佰壹拾肆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零壹佰玖拾捌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表一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311,314元 111年5月18日起 至111年7月4日止 6.25% 111年5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新臺幣900元。
111年7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 6.4% 表二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10,434元 111年8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 14.97% 無 無 2 8,232元 111年8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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