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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488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王謹虔
高金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萬陸仟捌佰陸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王謹虔於民國106年11月至108年4月間邀同債務 人高金蘭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 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56,864元整,另加計利息 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 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 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王謹虔自就讀學校畢 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高金蘭既為連 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㈢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期清償並連帶負擔督促 程序費用。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56,864元 111年7月24日起 至111年9月27日止 1.275% 111年8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111年9月28日起 至111年11月16日止 1.4% 111年11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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