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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489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孫廷威
孫溱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萬零肆佰玖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孫廷威前就讀臺灣觀光學院時,邀同債務人孫溱 苓為連帶保證人,共同簽訂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向聲請 人訂借「高中以上就學貸款」共2筆,總計新臺幣(以下 同)50,283元約定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服完義務 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分24期每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計 算於每月7日攤還本息。
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 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就學貸款利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 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逾期 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㈡上開就學貸款利率依借據第五條約定,由教育部每年檢討 調整由教育部公告之,逾期日民國111年6月7日已屆還款 期者,借款學生實際負擔利率,依中華郵政一年定儲利 率加碼0.15%,並由本行自行吸收0.06%,(就學貸款利率 民國111年3月23日後計為1.15%,民國111年6月22日後計 為1.275%、民國111年9月28日後計為1.4%。
)並依借據第 六條約定,自民國111年11月15日轉列催收款日起加碼1% 固定計息,計為2.4%。
㈢詎債務人孫廷威自民國111年6月7日起,未能依約按月還 款,依前訂借據約定,債務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 清償或攤還本息時,本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應清償餘 欠本金30,498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等。
另債 務人孫溱苓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 任。
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 第 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 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30,498元 111年6月7日起 至111年6月21日止 1.15% 無 無 111年6月22日起 至111年9月27日止 1.275% 111年7月8日起 至111年9月27日止 以週年利率0.1275%計算。
111年9月28日起 至111年11月14日止 1.4% 111年9月28日起 至111年11月14日止 以週年利率0.14%計算。
111年11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2.4% 111年11月15日起 至112年1月7日止 以週年利率0.24%計算。
112年1月8日起 至清償日止 以週年利率0.48%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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