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111,司促,4899,2022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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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489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高明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貳萬柒仟貳佰捌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於民國110年05月10日向債權人借款130,00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05月10日起至民國115年05月1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23採機動利率計算,債務人至民國111年11月16日止累計114,290元正未給付,其中109,692元為本金;

3,898元為利息;

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於民國110年05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156,569元,約定自民國110年05月11日起至民國115年05月1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23採機動利率計算,債務人至民國111年11月16日止累計137,352元正未給付,其中132,084元為本金;

4,668元為利息;

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

㈢債務人於民國108年05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260,000元,約定自民國108年05月24日起至民國115年05月2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23採機動利率計算,債務人至民國111年11月16日止累計175,640元正未給付,其中169,824元為本金;

5,516元為利息;

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利息。

㈣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109,692元 111年11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8.23% 無 無 2 132,084元 111年11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8.23% 3 169,824元 111年11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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