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111,司促,4911,2022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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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491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陳智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柒萬陸仟伍佰參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陳智豪於民國110年05月06日向債權人借款90,00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05月06日起至民國117年05月0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年11月18日止累計84,344元正未給付,其中80,840元為本金;

3,504元為利息;

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陳智豪於民國109年11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380,000元,約定自民國109年11月11日起至民國116年11月1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年11月18日止累計334,690元正未給付,其中323,947元為本金;

10,743元為利息;

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㈢債務人陳智豪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11年11月07日止累計57,500元正未給付,其中53,540元為消費款;

2,720元為循環利息;

1,24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㈣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80,840元 111年11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 16% 無 無 2 323,947元 111年11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 16% 3 53,540元 111年11月8日起 至清償日止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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