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111,司促,645,2022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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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645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張學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捌仟捌佰貳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張學良於109年12月17日與聲請人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書(附證一,以下簡稱本契約),約定於本借款額度及期間內,債務人在其於聲請人開立之帳戶內循環動用,以日計息。

詎債務人未依約還款(附證二),迄今尚積欠本金、利息及延滯利息、未繳帳務管理費用等,計算說明如下:(一)本金債權:新臺幣18,577元整。

(二)依本契約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一十八點九九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延滯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1)利息計算: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252元整。

(2)延滯期間利息:自110年11月23日起,以本金新臺幣18,577元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三)帳務管理費用:新臺幣0元整(契約書第四條)。

二、詎債務人自110年11月22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聲請人依本契約貳、其他約定事項中第一條約定行使加速條款,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嗣經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發支付命令,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以維債權,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懇請 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實感德便,謹狀。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18,577元 110年11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16% 無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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