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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719號
債 權 人 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宏志
債 務 人 潘昌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肆仟玖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及滯納金新臺幣伍仟肆佰元,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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