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726號
債 權 人 台東縣池上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李業榮
債 務 人 邱金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玖萬玖仟玖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點四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邱金忠於民國107年11月16日向聲請人借款560,000元整,約定利息按年息4.72%計付,嗣後如遇利率調整則貸款利息自利率調整日起改按新利率計息(目前利率調整為4.74%)。
借款期限自借款日起至民國115年11月16日止按農收期(每年1月、8月)平均攤還本金及借款餘額計付利息。
如不依約定償付本息時,即視為全部到期,並按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加一成、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份者,按上開利率加二成計付違約金,並立有借據乙紙為憑。
詎料債務人自借款後至民國110年01月16日止之本息外,其餘部份逾期迄今迭經催討均置之不理,依法債務人等自應負連帶給付責任。
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