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111,司家補,1,202211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11年度司家補字第1號
聲 請 人 施信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周妍蓁間聲請返還代墊扶養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拾日內補繳新臺幣貳仟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一、未滿十萬元者,五百元,二、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一千元,三、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二千元,四、一千萬元以上未滿五千萬元者,三千元,五、五千萬元以上未滿一億元者,四千元,六、一億元以上者,五千元」;

非訟事件法第13條定有明文。

次按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有準用。

二、經查,聲請人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聲請,其金額為1,320,000元,應徵收費用2,000元。

據此,聲請人應繳納上開費用而未據繳納,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聲請。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