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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家補字第2號
聲 請 人 梁隆惠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梁邱玉美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用。
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
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第26條第1項之規定,請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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