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111,司拍,33,20221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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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33號
聲 請 人 洪宗言


相 對 人 吳林銘玉

吳睿煬即吳富義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明定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即債務人吳林銘玉積欠聲請人之父洪其華(殁)新臺幣(下同)1,350,000元,為此,吳林銘玉於民國(下同)96年10月01日簽發票號CH-No-479976、票面金額壹佰參拾伍萬元、發票日期為96年10月1日之本票乙紙,並以其名下臺東縣○○市○○段000地號土地所有權全部為擔保,設定1,35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予聲請人之父洪其華,有當時辦理設定抵押權之土地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正本可證。

㈡嗣因聲請人之父洪其華死亡,聲請人依法繼承本件債權,並於102年7月3日以分割繼承為登記原因,依法繼承該普通抵押權,有他項權利證明書正本可證;

又吳林銘玉於103年8月13日,將該臺東縣○○市○○段000地號土地分割出同段893-1地號,並於103年8月19日,以贈與為原因將臺東縣○○市○○段000地號土地移轉登記予相對人吳睿煬即吳富義,有上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可稽。

㈢再查,本件債權未約定清償期,經聲請人於111年9月20日以存證信函,預定30日之相當期間催告債務人吳林銘玉清償該借款,吳林銘玉於111年9月22日收受,迄今已逾一個月之相當期限仍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本票影本(票號CH-No-479976、票面金額壹佰參拾伍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存證信函及回執影本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本院依其所提證據為形式上審查,可認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附表: 111年度司拍字第000033號 編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臺東縣 臺東市 自強 893 4000 全部 吳睿煬所有 002 臺東縣 臺東市 自強 893-1 1866 全部 吳林銘玉所有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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