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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218號
聲 請 人 張郁敏
相 對 人 林崇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本票十六紙,其金額及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16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屆期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6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11年度司票字第000218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考 號 (新臺幣) 001 109年3月19日 3,000,000元 109年3月19日 109年3月19日 CH-No-112726 002 109年3月19日 1,000,000元 109年3月19日 109年3月19日 CH-No-112727 003 109年3月19日 1,000,000元 109年3月19日 109年3月19日 CH-No-112728 004 109年3月19日 1,000,000元 109年3月19日 109年3月19日 CH-No-112729 005 109年3月19日 1,000,000元 109年3月19日 109年3月19日 CH-No-112730 006 109年3月19日 1,000,000元 109年3月19日 109年3月19日 CH-No-112731 007 109年3月19日 1,000,000元 109年3月19日 109年3月19日 CH-No-112732 008 109年3月19日 1,000,000元 109年3月19日 109年3月19日 CH-No-112733 009 109年3月19日 1,000,000元 109年3月19日 109年3月19日 CH-No-112734 010 109年3月19日 1,000,000元 109年3月19日 109年3月19日 CH-No-112735 011 109年3月19日 1,000,000元 109年3月19日 109年3月19日 CH-No-112736 012 109年3月19日 1,000,000元 109年3月19日 109年3月19日 CH-No-112737 013 109年3月19日 1,000,000元 109年3月19日 109年3月19日 CH-No-112738 014 109年3月19日 1,000,000元 109年3月19日 109年3月19日 CH-No-112739 015 109年3月19日 1,000,000元 109年3月19日 109年3月19日 CH-No-112740 016 109年3月19日 1,000,000元 109年3月19日 109年3月19日 CH-No-112741 一、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依法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二、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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