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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繼字第18號
聲 請 人 李羿霆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周芳敏(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東縣○○○鄉○○村00鄰○○路000巷00號)於111年10月12日死亡,聲請人即繼承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周芳敏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翌日起10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聲請人應向本院陳報償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該6個月期間,如有必要,聲請人得敘明理由而聲請延展之。
四、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周芳敏之遺產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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