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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73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曾亞勝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欲通知相對人曾亞勝(下稱相對人)債權讓與事宜寄送存證信函至相對人戶籍址,惟信函因招領逾期遭退回,致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無法送達相對人,並提出信函及郵局退回信封影本為證,惟經本院函請臺東縣警察局成功分局,查明相對人是否實際居住戶籍地址臺東縣○○鎮○○路000號,經該局函送查訪紀錄表顯示相對人之母稱相對人確實居住於上開戶籍地,是聲請人之聲請與首揭公示送達之要件不符,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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