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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75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代 理 人 黃慧婷律師
複代理人 陳芬芬律師
相 對 人 杜龍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17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理由第三點第5行關於「合計86,678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合計8,060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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