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111,國,4,20231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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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國字第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呂春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農業部農田水利署臺東管理處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8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晶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耕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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