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111,執事聲,8,2022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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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執事聲字第8號
異 議 人 翁金鍊
相 對 人 黃錦男
黃錦明

黃錦仁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異議人對於民國111年8月12日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所為110年度司執字第15073號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

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

法院認第1項之異議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

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至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並為強制執行程序所準用,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自明。

查本件異議人於111年8月19日收受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15073號裁定後,於同年月29日聲明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其異議無理由而送請本院裁定,核與上開規定相符,合先敘明。

二、異議意旨略以:相對人因案外人黃錦文死亡而獲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理賠強制汽車責任險保險金新臺幣(下同)2,004,199元,其保險金性質依保險法113條,應屬黃錦文之遺產,異議人自得聲請對之強制執行。

相對人雖向本院聲請拋棄繼承,惟均因逾法定期限而經本院以107年度繼字第4號裁定駁回在案,其強制執行之聲請有理由。

爰依法異議,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三、本院之判斷:㈠按債權人於執行程序中應為一定必要之行為,無正當理由而不為,經執行法院再定期限命為該行為,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為者,致強制執行程序不能進行時,執行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並於裁定確定後,撤銷已為之執行處分,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1款定有明文。

次按本法所稱請求權人,指下列得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之人:因汽車交通事故死亡者,為受害人之遺屬;

同一順位之遺屬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分配保險給付或補償,強制汽車任保險法第11條第1項第2款、第2項定有明文。

又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為責任保險,投保時受害人無從確定,無法由被保險人於投保時指定保險金之受益人,故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1條以法定受益人方式規範保險給付之歸屬,且為避免使用「受益人」一詞將造成概念上之混淆,並為明確界定請求權人之範圍,修訂為「請求權人」即「指下列得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之人」(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1條修正理由參照),是以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1條既已有特別規定保險金之請求權人,保險公司依此條第1項第2款及第2項規定,將保險給付平均分配予被受害人之遺屬,自不適用保險法第113條「死亡保險契約未指定受益人者,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之規定。

㈡經查,異議人前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107年度原訴字第9號確定判決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對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執行名義內容為:相對人應於繼承黃錦文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異議人2,297,769元及法定遲延利息。

惟因相對人無財產可供執行,由本院核發109年11月30日東院宜108司執誠字第16797號債權憑證予異議人,有該債權憑證附卷可參(見執行卷第2頁及反面)。

嗣異議人再以該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對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經本院執行處以111年1月13日東院漢110司執玄字第15073號函命異議人釋明黃錦文之遺產範圍為何,異議人僅提出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理賠支付對象明細表及桃園地院107年度原訴字第9號民事判決影本等件為證。

本院司法事務官再以111年7月25日東院漢110司執玄字第15073號函說明上開強制汽車責任險保險金非受害人之遺產,並再次命異議人補正釋明黃錦文之遺產範圍,異議人僅再於111年8月5日具狀陳報容後補陳等情,經本院調閱系爭執行卷宗查閱核實(見執行卷第80、82至93、97、99至101頁)。

揆諸前揭㈠之說明,上開保險金既非屬黃錦文之遺產,異議意旨仍主張上開保險金屬黃錦文之遺產,得聲請對之為強制執行等情,於法即有未合。

是異議人迄未釋明黃錦文之遺產範圍,致本院司法事務官不能進行強制執行程序,因而以原裁定駁回聲請人強制執行之聲請,應屬有據,異議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並無理由。

四、綜上所述,本院執行處司法事務官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規定駁回異議人強制執行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異議意旨指摘原裁定為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3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鼎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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