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111,婚,39,2022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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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婚字第39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應送達對被告甲○○提起之離婚訴訟之起訴狀、言詞辯論通知書及送達證書之越南文譯文各3份,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

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又訴狀,應與言詞辯論期日之通知書,一併送達於被告,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119條第1項、第25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於外國為送達者,應囑託該國管轄機關或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機構、團體為之。

囑託外國管轄機關或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大使、公使、領事或其他機構、團體為送達者,應由囑託法院函請外交部辦理。

前項送達,受送達人為外國人時,其送達之通知及裁判書類,仍應以我國文字製作,惟如囑託外國管轄機關為送達者,應備有關訴訟文書之譯本。

囑託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大使、公使、領事或其他機構、團體為送達者,除民事訴狀可由當事人附譯本外,關於法院之裁判書類得附主文譯本。

依民事訴訟法第145條第2項為送達者,受送達人為外國人時,亦應備相關訴訟文書之譯本,民事訴訟法第145條第1項及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39條第1、2、3項亦分別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訴請與被告甲○○離婚事件,因被告為越南國籍人,且現在國外,有被告之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資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0頁),是為訴訟之進行,原告自應提出起訴狀、言詞辯論通知書、送達證書越南文翻譯文件,供本院送達被告,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馬培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志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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