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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救字第50號
聲 請 人 巢光明
相 對 人 巢育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親屬關係不存在事件(111年度親字第6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
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亦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所準用。
二、聲請意旨:如附件民事聲請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狀所示。
三、經查,聲請人請求確認親屬關係不存在事件,因違反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所定一事不再理之規定,業經本院以111年度親字第6號裁定駁回其訴在案,其請求之本案既經駁回,即屬顯無勝訴之望,依首揭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但書規定,即應駁回聲請人訴訟救助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朱家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憶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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