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111,家救,77,2022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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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救字第77號
聲 請 人 傅皇榮
非訟代理人 黃暘勛律師
相 對 人 傅小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111年度家非調字第127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

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因無資力支出程序費用,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法扶基金會)臺東分會准予全部扶助等情,業據其提出家事聲請狀及准予扶助證明書為證,並經本院核閱111年度家非調字第127號卷宗無誤,應可信實。

復參諸聲請人於系爭事件之主張,非顯無勝訴之望。

綜上,聲請人就系爭事件業經法扶基金會准予扶助,因無資力支出程序費用,且其聲請非顯無勝訴之望,而聲請訴訟救助,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與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朱家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憶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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