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繼訴字第1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陳有延
郭俊雄
被 告 陳志宏
阿浪‧達娜
陳慧敏
兼上列三人
訴訟代理人 陳慧茹
被 告 丁蕙娟
丁芷欣
兼上列二人
訴訟代理人 丁志豪
被 告 丁傳妹
丁英祥
蘇汶琳
丁瑛鳳
丁春鈴
丁宥蓁
受告知人 丁金德 住臺東縣○○鄉○○村○○路○段000巷 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訂民國111年11月29日下午2時30分於本院民事第一法庭再開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於七日內提出坐落臺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最新登記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康文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高竹瑩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