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111,家聲,15,20220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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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聲字第15號
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一一○年度繼字第一七○號卷內文書。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

第三人經當事人 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 法院裁定許可。」

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 有明文。

此項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及非訟事件法第48條 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羅添濬之債權人,因被繼承人亡故,聲請人欲瞭解遺產情形,為此聲請閱覽卷宗等語。

三、聲請人就其所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本院東院宜家安110 年度繼字第170 號公示催告公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本票裁定暨裁定確定證明書等影本為憑,復經本院調取110 年度繼字第170 號陳報遺產清冊事件卷宗查閱無訛,足認已盡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朱家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慧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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