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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566號
聲 請 人 李世發
上列聲請人就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2號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2號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於民國111年9月27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
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
第1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
持有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為保留證據並維護權益,爰依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規定,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2號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被告之訴訟代理人,而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且本件復未有依法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其他依法令應保密之事項;
故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並應依前開規定支付費用。
另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故併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建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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