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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55號
聲 請 人 黃俊維
代 理 人 高啟霈扶助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惟聲請人未繳納。
茲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俐臻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王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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