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111,補,358,2022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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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58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樹鈺
訴訟代理人 林裕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群海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萬2,72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俐臻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王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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