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57號
原 告 許凱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薛全民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柏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坤校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