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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58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梅英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9,92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若逾期未繳,將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俐臻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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