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111,補,66,202202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66號
原 告 呂春華
訴訟代理人 湯文章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臺東管理處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65,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563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柏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坤校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