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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68號
原 告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送達代收人 黃毓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宜榮等人間請求塗銷信託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據原告所陳報之債權金額即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301,20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969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兆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彥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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