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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7號
原 告 蔡鴻鈞
被 告 劉婉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300元(即依原告所提房屋稅籍證明書內載房屋之現值),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兆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彥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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