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111,補,79,202202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9號
原 告 吳振榮
訴訟代理人 蘇銘暉律師(法扶)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碧容等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3,060元(計算方式:抵押擔保總債權蓬萊谷18,000公斤×農糧署111年02月23日公告2,517元/每百公斤),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9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兆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彥勲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