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111,補,80,2022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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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80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並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繳、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

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488條有明文規定。

上開規定旨在規範合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期間,蓋刑事訴訟起訴「前」,此時並無可資依附之刑事訴訟程序,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自無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可能,若仍為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則其起訴為不合法且屬無從補正之瑕疵,先予說明。

查本件原告雖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惟並未提出相關刑事訴訟起訴資料(檢察官對被告等人之起訴書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等),從而原告所提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並無可資依附之刑事訴訟程序,則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為不合法且屬無從補正之瑕疵,尚難准許。

二、承上,若原告本意並非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係欲逕行提起民事訴訟,則請原告確認無訛後補正下列事項: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下部分,徵收1,000元;

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前段、第11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原告起訴時未繳納裁判費用,亦未於起訴狀內記載被告姓名、地址或居所等資料,則原告起訴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並補正下列當事人相關事項,如逾期未補繳、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㈠補繳裁判費1,000元。

㈡補正被告等人姓名、住所或居所等年籍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麗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耕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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