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111,訴,121,2024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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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21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游憲勇即信和行

訴訟代理人 傅爾洵律師
複 代理人 陳世昕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鄭金和即立誠機械鑿井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洪珮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一三年二月二十三日言詞辯論終結,惟因本件事實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一一三年五月十三日十五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俐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筑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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