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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2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吳姿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許瑞香等人間請求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4萬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萬2,8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俐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筑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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