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6號
聲 請 人 聖果蜜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聖斌
代 理 人 何敏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8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晶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耕華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15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受款人 1 山水軒渡假村飯店 關山鎮農會 111年1月31日 7,800元 FA0000000 聖果蜜多股份有限公司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