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111,除,2,202202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號
聲 請 人 洪偉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下稱系爭支票),然因聲請人不慎遺失,遂聲請並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9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在案,裁定並於110年9月28日公告在法院網站,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系爭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聲請人遺失系爭支票,經本院110年度司催字第19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年12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復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等情,業經本院職權調閱上開民事卷宗審核無訛,足堪認定。

聲請人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鼎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2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受 款 人 備考 00 1 張麗雪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臺東分行 110年12月31日 24,000元 AK-0617035 未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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