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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12年度亡字第1號
聲 請 人 潘秀琴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大川春子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大川春子(女,民國34年3月20日(昭和20年3月20日)生,無身分證統一編號,失蹤前最後設籍:臺東廳新港郡長濱庄樟原字姑子律10番戶)於民國41年3月20日死亡。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大川春子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大川春子自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後即生死未明,僅於戶政機關有出生登記,之後即無任何記事,其已失踨多年,爰聲請對失蹤人為死亡之宣告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民法第8條第1項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
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
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
同法第9條亦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大川春子之戶籍資料為據,經本院依職權函詢臺東○○○○○○○○○關於大川春子之戶籍資料,函復結果略以:大川春子於民國00年0月00日生,父母為大川三郎(即潘都耀)及大川ヒロ子(即潘阿春),大川春子為其2人之長女。
日據時期戶口調查簿資料僅有記載大川春子與其父母同戶,該戶口於光復後之除戶資料中僅記載父母之資料而無大川春子光復後之姓名,大川春子父母相關登記簿冊及光復後除戶戶籍資料皆無有關大川春子相關戶籍資料及記事等語,有臺東○○○○○○○○112年2月20日東成功戶字第1120000183號函及附件資料在卷可憑,堪認聲請人主張失蹤人大川春子自出生登記後即行蹤不明應屬真實。
本件經於112年3月3日在本院之公告處為失蹤人大川春子生存陳報公示催告之揭示後,迄今尚無人為失蹤人生存與否之陳報等情,亦有本院公示催告公告在卷足憑。
此外,本院復查無其他證據足認失蹤人大川春子現尚生存或另有死亡之時,故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並定41年3月20日下午12時(即失蹤人失蹤滿7年最後日終止之時)為失蹤人死亡之時。
四、程序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馬培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志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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