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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保險簡上字第1號
參 加 人 林宜榮
上列參加人就上訴人林易儒與被上訴人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費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參加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伍日內,補繳參加訴訟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補正,駁回參加訴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參加訴訟,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參加人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保險費事件,於民國113年3月4日聲請參加訴訟,未據繳納聲請參加訴訟裁判費。
茲限參加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參加訴訟之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憶忠
法 官 張鼎正
法 官 吳俐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鄭筑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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