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112,保險簡上,1,202404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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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保險簡上字第1號
上 訴 人 林易儒
被 上訴人 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啓賢
訴訟代理人 吳嘉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費事件,上訴人對本院臺東簡易庭111年度東保險簡字第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3萬2,599元【計算式:22萬0,346元+1萬2,253元=23萬2,599元】(見本審卷第131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3,810元,惟上訴人前僅繳納3,6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165元【計算式:3,810元-3,645元=165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該部分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憶忠
法 官 張鼎正
法 官 吳俐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鄭筑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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