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112,再,1,2024010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再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再審原告 彭來發
被 上訴人
即再審被告 陳建樺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2年度再字第1號再審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11月24日民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53,3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44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日内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家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憶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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