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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執字第1號
聲 請 人 盧彥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橙訊科技有限公司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其固據提出臺東縣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記錄,然就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其義務一節,未見聲請人釋明之,是其聲請於法尚有未合。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聲請人約定受償帳戶自兩造勞資爭議調解成立之日即民國112年6月9日迄今之內頁明細(提出之內頁要連續不中段;
如為網路列印者,需可辨識戶名、帳戶為何),或其他程度相當足徵相對人未履行義務之文件,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俐臻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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