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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10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來榮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起訴主張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3,350元,又勞動事件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
勞動事件當事人逕向法院起訴者,視為調解之聲請,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2項著有規定,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依前開規定,於起訴前,應先經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
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標的金額為163,350元,則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規定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之結果,本件原告請求之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應徵收調解聲請費1,000元,尚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易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彥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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