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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原簡上字第9號
上 訴 人 林清花
林清明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林盈岐
視同上訴人 高天財
高一富
被上訴人 高清明
訴訟代理人 葉仲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7月25日本院臺東簡易庭第一審判決(111年度東簡字第23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廢棄,發回本院臺東簡易庭。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按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有利益於共同訴訟人者,其效力及於全體;
不利益者,對於全體不生效力。
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又有利益於共同訴訟人或不利益於共同訴訟人,係指於行為當時就形式上觀之,有利或不利於共同訴訟人而言。
非指經法院審理結果有利者其效力及於共同訴訟人,不利者其效力不及於共同訴訟人而言(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930號裁判意旨參照)。
本件被上訴人於原審訴請分割兩造共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以下分別稱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不動產為系爭土地及系爭房屋,並合稱系爭房地),其訴訟標的對於全體共有人必須合一確定,經原審准予變價分割後,上訴人林盈岐、林清花、林清明提起上訴,形式上有利於高天財、高一富,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其上訴效力及於未提起上訴之同造當事人高天財、高一富,爰將其等列為視同上訴人,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上訴意旨略以:被上訴人高清明前對上訴人提起分割共有物之訴,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5日以111年度東簡字第233號判決兩造共有系爭房地應予變價分割,惟上訴人不同意變賣系爭房地,況上訴人與長輩仍繼續居住在系爭房屋,並無能力遷出,又系爭土地使用分區為風景區,使用地類別為農牧用地,也無經濟利益,爰依法提起上訴等語。
並聲明:㈠原判決廢棄;
㈡上廢棄部分,被上訴人第一審之訴駁回。
二、按第一審之訴訟程序有重大之瑕疵者,第二審法院得廢棄原判決,而將該事件發回原法院,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但以因維持審級制度認為必要時為限,如兩造同意願由第二審法院就該事件為裁判者,應自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第2項、第453條規定甚明。
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之第二審上訴程序準用之。
所謂訴訟程序有重大瑕疵,係指第一審違背訴訟程序,其違背與判決內容有因果關係,或因訴訟程序違背規定,不適於為第二審辯論及判決之基礎者而言。
至維持審級制度之必要,係指當事人因在第一審之審級利益被剝奪,致受不利之判決,需發回原法院以回復其審級利益而言(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2296號、84年度台上字第58號判決意旨參照)。
又所謂第一審之訴訟程序有重大瑕疵,係指第一審違背訴訟程序之規定,其違背與判決內容有因果關係、或因訴訟程序違背規定,不適於為第二審辯論及判決之基礎者而言。
諸如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審判長未盡闡明義務、應行言詞辯論而未經辯論程序、起訴不備合法要件法院對之逕為本案判決、不備一造辯論之要件而為一造辯論判決等等,均不失為該條所定之重大瑕疵(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423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查上訴人林清明於102年1月11日經本院裁定監護宣告,其監護人為林盈岐,此有本院101年度監宣字第34號裁定、個人戶籍資料查詢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81頁及原審限制閱覽卷宗),應認林清明於原審審理時並無訴訟能力,自應以林盈岐為其法定代理人進行訴訟。
然原審於林清明無訴訟能力而未經合法代理之情形下,仍對其為辯論及判決,訴訟程序有重大瑕疵。
原審判決訴訟程序存有上開重大瑕疪,依前引法條規定,除經兩造同意由本院就該事件為裁判者外,為維持當事人間審級利益之必要,本院即不得自為判決。
而本件原審判決關於林清明未經合法代理之重大程序瑕疪部分,因上訴人高天財、高一富經本院通知而未到庭,本院遂函詢其等於5日內陳報是否同意由本院繼續審理(見本院卷第129至131頁),其等逾期迄今仍未具狀表示同意。
據此,原審判決前揭瑕疵尚無從經當事人之同意而補正,為維持審級制度,自有發回原審法院更為裁判之必要。
爰不經言詞辯論,由本院將原判決廢棄,發回原審法院更為審理,以符法制。
四、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51條第1項、第453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憶忠
法 官 蔡易廷
法 官 朱家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憶萱
附表: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註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臺東縣 成功鎮 小馬東 661 1773.79 全部
編號 建號 基地坐落 ----------- 建物門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備註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及用途 2 臺東縣○○鎮○○○段000地號 ----------- 臺東縣○○鎮○○路000○00號 1層樓鋼鐵造鐵皮建物 1層:76.31 合計:76.31 全部 未辦理第一次建物保存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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