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112,司促,2790,2023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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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790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債 務 人 林佩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拾萬肆仟柒佰伍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二百七十日為止,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林佩儒與債權人訂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附證一),借款期間自110年12月20日起,按月償還本息。

㈡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依契約書貳、其他約定事項中第二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案經債權人催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事實,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㈢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懇請 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實感德便,謹狀。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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