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2803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邱文明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邱文明籍設高雄市林園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其住所非屬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依前開規定,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