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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2821號
債 權 人 翁淑芳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東台有線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
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上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並未記載債務人東台有線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又未提出相關合於請求原因事實之證據以釋明本件有得向債務人請求之法律依據,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5日通知債權人應於15日內補正㈠「東台有線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並依公司登記資料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㈡說明請求金額為新臺幣99,000元之依據。
㈢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竟為「本件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亦或「民國112年6月21日起」,此項通知業於同月10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惟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其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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